來源:峰業科環 發布時間:2015-06-04 09:24:00 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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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國家能源局取消對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
這對于發電企業(燃煤電廠、核電及風光項目)而言是極大的利好。近期國家能源局各個派出機構正在對此進行宣貫和落實,由行政審批向廠網雙方協商轉變。
按照規定:
一、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各發電企業不需提出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申請,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不再出具新建機組首次并網及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函。
二、并網安全性評價不再作為新機商轉的基本條件。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不再組織開展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新建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停止執行調試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
三、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新建機組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可申請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進行專項核查。
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同時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已按國家規定電價結算的電量。不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四、電網企業負責按月向國家能源局相應派出機構報送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情況。
以往,按照《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第八條: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程序:(一)發電機組經并網調試運行滿足規定的條件后,向相應電力監管機構提交進入商業運營的申請及相關文件。
(二)電力監管機構受理發電企業申請及相關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電力監管機構經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新建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意見書(以下簡稱商轉意見書),并通知相關電網企業。”
第九條:“有關各方應在新建發電機組滿足第六條要求后90日內完成相關工作,并取得商轉意見。”
此外,發電企業還必須“通過電力監管機構組織的并網安全性評價。”
并網安全性評價是轉入商業運行的前置條件,由監管部門指定的評價機構作出評估,評估過程需要對發電廠設備及資料逐條逐項全面核對,一臺百萬千瓦機組收費二三十萬元不等,且評審過程繁雜。
參與并網安評的有:電網企業、發電企業、能源監管機構、電力行業協會、電力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業或機構。
并網安評涉及并網發電機組的電氣一次設備及系統、電氣二次設備及系統、調度運行及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內容,涉及面寬、工作量大等特點。在2014年之前,甚至強制要求對已投運機組每五年一次定期開展并網安評。